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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类中的无负压供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类产品卫生许可
日期:2017年01月26日浏览:58999 次
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类中的无负压供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类产品卫生许可
★事项名称 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类中的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密封、止水材料类产品卫生许可(新办)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号)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三款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5项  

  【规章】《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省政府决定】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 

★申请条件 不存在以下情况:

  1、产品申报内容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的;

  2、产品中使用了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

  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的;

  3、生产能力审核不合格的;

  4、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5、申报不实,如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不符或提供虚假的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的。

★办理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2、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      

  3、产品材料及配方;       

  4、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5、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6、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   

  8、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9、产品彩色照片;       

  10、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 ;      

  11、如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13、生产厂区平面图(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车间平面图。

7、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涉水产品申请表).doc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A1区:A109、A110、A111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  68505109、68505110、6850511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窗口初审;

  3.复核人员复审;

  4.窗口首席代表审核;                                                       

  5.分管领导终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6、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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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江苏捷士达高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常年法律顾问 崔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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