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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日期:2017年01月26日浏览:9148 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事项名称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设定依据 【规章】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规范性文件】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生部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施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十条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申请条件 申报资料真实、齐全,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开展介入放射工作,且不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
★办理材料

1、申请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1_附件6: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doc

3、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相关批文(涉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的)

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5、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7、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平面布局图、机房的平面图、剖面图和通风图等)

8、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9、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1区:A109、A110、A111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 68505109、68505110、6850511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窗口初审;

3.复核人员复审;

4.窗口首席代表终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5.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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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江苏捷士达高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常年法律顾问 崔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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