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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日期:2017年01月26日浏览:6326 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事项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新证)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6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上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各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38号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号部令第27号发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16日) 第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申请条件 申报资料真实、齐全,符合《消毒管理办法》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办理材料

1、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1_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申请表.doc

如委托办理,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拟生产产品目录

10、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夏季14:30)-17:30
★办理地点 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A1区:A109、A110、A111窗口办理
★联系电话 68505109、68505110、68505111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2.窗口初审;

3.复核人员复审;

4.窗口首席代表审核;                                                       

5.分管领导终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6、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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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江苏捷士达高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常年法律顾问 崔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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