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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餐饮从业人员须每日晨检
日期:2011年09月05日浏览:15120129 次

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每日晨检制度,餐厨废弃物应分类放置、日产日清。

  《规范》要求,晨检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规范》提出,集体用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烧熟后2小时的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热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4小时;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质期为烧熟后24小时。

  《规范》提高了关键岗位的人员配置要求,如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效的培训合格证明;同时完善了重点环节的管理,如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和专柜保存。《规范》明确,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消费者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留有记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陈谞介绍说,《规范》在健全制度、提高硬件要求和强化过程控制3个方面强化了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但《规范》中的条款并非全是强制性的,而是根据全国餐饮业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明确了不同类别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必须性要求、禁止性要求和推荐性要求,分类要求,适度从严;在设置检验室、配备检验设备设施和检验人员等方面未达到规范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于2012年8月31日之前达到相关要求。《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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