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是: 网站首页 > 12320知识库 > 食品卫生
生猪屠宰
日期:2013年08月15日浏览:2316 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即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国务院颁布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该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者除外。条例中规定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对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后放行出厂(场)。从事生猪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主管: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办:南京市卫生信息中心 

版权所有:南京市卫生信息中心 Copyright ©2009-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紫竹林3号(210003) 电话:(025)12320 邮箱:nj12320@yeah.net

感谢江苏捷士达高校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支持 常年法律顾问 崔晓玲

建议使用1440×900分辨率,32位色,Netscape6.0、IE7.0 以上版本浏览器观看